GIANT JIANG · APPLICATION REPORT · 2026
旅宿外籍實習與技術人力報告|兩種制度分流申請
旅宿業可遇到兩種不同需求:讓在學外籍學生依核准計畫來臺實習,或聘用符合 2026 規定的外國技術人力。申請機關、學生/人選條件及雇主責任不同,先分流再備件。
案件摘要 / CASE BRIEF
先看本類案件的四個判斷點
把申請類別與證明文件對準,避免走錯受理路徑。
01 / QUALIFICATION
資格判斷:先找出適用的那一條路
把學習型實習和聘僱工作分成兩個案件。學生身分或一份實習計畫,不會自動形成外國人工作許可;如企業的實際需求是固定勞務,應另評估旅宿外國技術人力或其他合法工作許可。
| 申請路徑/關卡 | 資格與門檻 | 主要佐證 | 交叉檢核 |
|---|---|---|---|
| 旅館業學生實習 |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於實習前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外籍學生須就讀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相關科系。 | 旅館業許可/登記、合格學校與科系、已完成至少一學期、年齡與學制相符、基本中文或英文。非英語系國家學生須備 TOCFL 或 CEFR A1 以上證明。 | 先取得觀光署核准函,再由學生依規定申請簽證;簽證仍由駐外館處審查。 |
| 實習單位與場域 | 實習由旅館業者提出,實習場所、指導人、合作學校及計畫內容需能相互對應。 | 旅館登記、核准房間數、餐飲等附屬設施配置與座位數、最近一期勞保投保人數。 | 在學習訓練以外提供勞務的情形,須依要點把學校與業者的保障事項寫清楚。 |
| 其他企業/餐飲法人實習 | 非觀光旅館或旅館業者,可能適用經濟部企業及法人實習要點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則。 | 企業/法人資格、受理機關、學生資料、學校合作及實習計畫。 | 不要直接套用觀光署旅館要點;先核對業者身分及受理機關。 |
| 2026 旅宿技術人力 | 旅宿雇主可依新制為最低薪全時本國基層員工加薪至少 NT$2,000,按 1:1 取得外國技術人力名額;人選尚須符合技術、語言及薪資條件。 | 旅館業者資料、本國員工薪資與投保、人選技能/學經歷/語言及聘僱內容。 | 此為聘僱制度,和外籍學生實習核准分開申請。 |
判斷方式:工作類別、申請人身分、名額或床位公式、證明文件四項都能互相對應,再進入下一階段。表內摘要不是主管機關核准函。
02 / DOCUMENT DOSSIER
文件分組:依審查順序建立檔案夾
先把身分與資格材料備齊,再整理名額/招募文件,最後才放入人選、契約與到任資料。
| 資料階段 | 建議備件 | 文件核對目的 |
|---|---|---|
| A|業者與場域 | 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旅館登記證、核准房間數、附屬餐飲場域配置圖與座位數、最近一個月勞保投保人數。 | 確認登記業者與實習場所為同一合法營運安排。 |
| B|學生身分 | 自我檢核表、申請書、外籍學生資料表、護照、在學證明、學校資料及相關科系證明。 | 未列入我國教育部參考名冊的學校另備當地正式學校認可及規定譯本/驗證。 |
| C|實習計畫 | 實習計畫、來臺效益評估、行程表、學校合作文件、實習內容/地點/指導人與期間。 | 核對計畫是否屬學習訓練,並列出現場工作及學生權益保障安排。 |
| D|旅宿技術聘僱 | 如改走 2026 技術人力制度,另備職務需求、本勞加薪與投保文件、人選技術/語言資料及招募、聘僱表件。 | 不以實習生表件代替正式聘僱工作許可。 |
文件整理提醒
申請表、證明函與合約上的名稱、地址、日期及負責人要一致;若有不同版本,附上更新或變更證明,勿只保留截圖。
03 / APPLICATION FLOW
申辦流程:每一步都留下一項可檢查的成果
審查時間會受類別、補件、來源國文件和主管機關作業影響。本頁不承諾固定核准天數,改以階段產出追蹤案件。
依人力需求選制度
學習培訓需求走學生實習;正式房務、訂房或接待人力需求另核對旅宿技術人力制度。
此步產出:制度分流結論檢查學校、學生與業者資格
實習核對科系、學校、在學、修讀學期、年齡、語言與旅館登記;技術人力核對招聘及本勞加薪條件。
此步產出:資格清單編制計畫並建立合作文件
標明學習目標、場域、指導人、行程及學生權益;涉及訓練外勞務時另列協議內容。
此步產出:實習計畫或聘僱方案向正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旅館實習於實習前向觀光署申請;技術人力依勞動部求才、聘僱流程辦理。
此步產出:核准或招募許可依核准安排簽證、到任與管理
按核准函與適用簽證安排入境;實習照計畫執行,正式聘僱則依勞動法令排班及投保。
此步產出:行前檢核與到任檔案INTERNSHIP COMPLIANCE
實習管理核對表:時數、津貼與學生權益
依 2026 年 1 月 5 日修正、1 月 1 日生效的觀光署要點整理;業者、合作學校及代辦共同核對。
| 管理項目 | 現行要求 | 保存依據 |
|---|---|---|
| 實習期間與次數 | 許可期間不超過外國學制的一半,申請以一次為限;曾經經濟部核准的實習期間須併入上限。 | 學制證明、歷次來臺實習核准函、起訖日期。 |
| 每日/每週時數 | 每日最多 8 小時、每週最多 40 小時;休息時間須依計畫與實務訓練需要約定。 | 核准計畫、排班與實際時數紀錄。 |
| 夜間實習 | 22:00–翌日 06:00 原則不得實習;例外須事先取得學生書面同意。 | 書面同意、計畫及夜間排班紀錄。 |
| 學習以外勞務 | 有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或工作事實時,獎助金與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公告最低工資;膳宿扣除另按參考上限核對。 | 與學校約定的保障事項、津貼明細、膳宿扣除依據。 |
| 代理或代辦收費 | 旅館與代理人/代辦機構的契約須明定不得向外籍學生收取費用。 | 業者委任契約、收款人、付款明細;不能把業者服務成本轉收學生。 |
| 保險及備查 | 實習期間投保適當保險,並於實習開始後 30 日內報觀光署備查。 | 保單、保險期間與備查文件。 |
| 語言與期滿管理 | 非英語系國家學生實習滿 1 年須達 TOCFL 或 CEFR A2;期滿核發實習證明並於期滿日起 30 日內報觀光署備查。 | 語言證明、實習證明、期滿備查與離境/身分安排。 |
| 計畫、證件與轉換 | 依核准計畫實習,轉換單位須先經觀光署同意;不得扣留護照、限制人身自由、苛扣津貼或變相增時。 | 核准計畫、轉換核准、安全訓練及津貼給付紀錄。 |
04 / COST MODEL
費用拆解:政府費、用人成本和服務費分開核算
本表列出本類案件的計價項目與現行官方費率;個案總額仍依核准名額、工作期間、薪資及來源地報價確認。
| 費用/成本項目 | 本類案件核算內容 | 預算核對方式 |
|---|---|---|
| 實習申請與計畫 | 依主管機關公告確認規費、文件翻譯/驗證、學校合作及實習管理成本。 | 實習津貼、住宿、保險及交通安排需在實習計畫或合作文件中列明;業者委任的代理/代辦契約須禁止向學生收費。 |
| 旅宿技術人力加薪 | 依 2026 新制,每新增一名技術人力名額,須對應至少一名最低薪全時本國基層勞工調薪 NT$2,000。 | 這是本勞薪資成本;雇主資格、技術條件及名額另核對。 |
| 聘僱人力費用 | 如走正式聘僱,依適用薪資、法定保險、簽證、交通、住宿與合法服務契約估算。 | 外國技術人力與一般移工的就安費規則不同,送件前按當期制度確認。 |
| 教育與督導 | 實習單位指導、語言支援、職安訓練及旅宿場域管理依計畫編列。 | 不可把管理與訓練成本誤列為學生個人應負擔的仲介費。 |
另做「一次性申辦費」及「每月聘僱費」兩欄;保留繳款單、薪資明細、服務契約與收據,避免將不同負擔人或不同月份費用合併。
05 / CROSS-EXAMINATION
雙向複核:雇主提問,文件回答
送件前由雇主先回答左欄問題,承辦再從右欄抽查證據。回答若沒有對應文件,先補證據再做名額或流程判斷。
| 雇主自問 | 承辦複核時應出示的依據 |
|---|---|
| 這名外籍人士是學生,還是受聘技術人力? | 先看學籍、聘用目的、工作內容和適用核准文件;不要用實習名義取代聘僱。 |
| 觀光署是否已在實習開始前核准? | 保留核准函;簽證仍須由駐外館處依法審查。 |
| 實習計畫是否列明地點、指導人與效益? | 實習內容、行程、學校合作、現場指導及學生權益安排要能互相對應。 |
| 2026 技術人力的本勞加薪與人才條件是否都成立? | 核對最低薪全時本勞加薪、技能、語言與聘僱薪資,不能只用旅館營業執照判斷。 |
容易問到的三件事
外籍學生在旅館實習就能當一般員工排班嗎?
實習依核准的學習計畫執行;如需固定聘僱人力,應另確認工作許可制度與雇主責任。
非旅館的餐飲公司也向觀光署申請嗎?
不一定。先看業者類型與實習要點,其他企業可能由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2026 的旅宿技術人力等於實習生嗎?
不是。技術人力是聘僱制度,須符合本勞加薪、人選技能及工作許可條件。
OFFICIAL RECORDS
官方資料與版本記錄
本頁文字由蔣瓚自行整理,資格與費率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核准函及個案文件為準。
最後複核:2026-10-05|本頁是申請準備報告,不代替個案審查或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