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不是「一次拿到,三年內隨便用人」。人、雇主、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與人數等都要持續符合。
依工作類別與契約給付薪資;採政策加薪方案者還有特定調薪與投保查核義務。
家庭看護、幫傭、工廠、工地及其他工作都不得任意超出核准工作與場所。
製造、營造、屠宰、回收、機構等可能有定期人數/比例查核,不能只看核准當下。
依外國人身分類型與法規管理入境、定期健檢、全民健保及相關保險。
適用案件應按期繳納;費率與級距須依當期官方表,不能把舊金額永久寫死。
期滿、轉換雇主、接續聘僱及離境各有程序,不以口頭約定取代法定申請。
依第 25 條之 2及官方作業說明,招募許可核發當月或至遲次月提出投保薪資調整,次月或再次月生效;實際加薪與投保級距須同時符合規定及許可附款。
保留調薪名冊、實際給付及投保異動資料,依當期作業公告、許可附款與定期人數/投保查核辦理;不把固定第 4 個月當成所有案件的查核時點。
若資料不符,可能要求雇主說明,並涉及許可是否維持的風險。